(2014)芜经开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生珍、刘明著、刘明正与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生珍,刘明著,刘明正,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叶生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刘明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刘明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南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潘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吴军民,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芜经开执字第002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5200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520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