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武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某某,住唐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唐县。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了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对武某某、赵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邸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