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被告:郭郁林,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郁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审 判 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章荣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