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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被告:郭郁林,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郁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审 判 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章荣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