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王东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东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稿纸)拟稿单位拟稿人立案庭刘伟英拟稿时间2014.10.16核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62号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磊。委托代理人逄兴国,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立鑫,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司员工。被告王东游,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