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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陆玉连。委托代理人程辉。被执行人张万。被执行人王曹林。被执行人王长松。被执行人周海航。被执行人成斌。被执行人陈恒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响商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罚息4546.63元,并承担诉讼费580元。逾期后,被告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名下无房屋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冻结周海航、成斌、陈恒龙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万、王曹林、王长松、周海航、成斌、陈恒龙名下无房屋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冻结周海航、成斌、陈恒龙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