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罪犯冷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569号罪犯冷强,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务农。住凤冈县琊川镇大兴村桂林组**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余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强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系累犯。于2007年11月13日从福泉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0月12日因脱逃罪判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强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