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夏津县信用合作社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合作联社,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保字第434号申请人:夏津县**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宋某某,夏津县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鲁****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冻结时期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注:本裁定供诉前保全用书记员张振装订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