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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靖宇县天成鹅业有限公司与迟颖慧、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天成鹅业有限公司,迟颖慧,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靖宇县天成鹅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程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志,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迟颖慧,女,其他不详。被告: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濛江乡。法定代表人:范永才,系村书记。第三人: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穆源军,系场长。原告靖宇县天成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迟颖慧、靖宇县濛江乡富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被告濛江乡富阳村村委会与第三人靖宇县板石国营林场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需要由县级政府处理,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先杰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