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与王玉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王玉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丁学良,男,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局长。诉讼代理人:王阳,男,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水务科科长。被告:王玉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诉被告王玉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