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清法与被执行人王建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法,王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蔡清法。被执行人王建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38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4年4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佩玉执行员 王文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