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918郑维国与吴育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国,吴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国,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育彬,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郑维国与被执行人吴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闽Dxxx**、闽Dxxx**号车辆,因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