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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梁友欣,黎健荣与佛山市南海碧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友欣,黎健荣,佛山市南海碧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友欣,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委托代理人董迎霞。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健荣,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委托代理人董迎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碧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赵彬。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委托代理人黄东华。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碧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92元,本院减半收取892.46元,由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负担。上诉人梁友欣、黎健荣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784.92元,对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2.46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