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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师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艳,师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923号申请人刘淑艳。被执行人师玉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师玉超名下工资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边书成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魁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