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师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艳,师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923号申请人刘淑艳。被执行人师玉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师玉超名下工资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边书成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魁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