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漆连英与未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连英,未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541号原告漆连英。被告未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漆连英诉被告未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未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连英撤回对被告未伯华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漆连英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