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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漆连英与未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连英,未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541号原告漆连英。被告未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漆连英诉被告未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未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连英撤回对被告未伯华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漆连英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