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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君生与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生,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君生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南劳裁案字第2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君生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1189元及2014年6月至7月份的伤残津贴共人民币4505.6元并依法为申请执行人陈君生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偿付了申请执行人陈君生人民币115694.6元。关于为申请执行人陈君生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申请执行人陈君生以其正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