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繁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湖腾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华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肖国华、苏凤、肖怀东、肖刚、顾正华、王荣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繁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华尓达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腾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顾正华,王荣,肖国华,肖刚,苏凤,肖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7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张翠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繁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华尓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顾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湖县腾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法定代表人肖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正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国华,男,汉族,建湖县腾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肖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怀东,男,汉族,居民。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繁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湖腾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华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肖国华、苏凤、肖怀东、肖刚、顾正华、王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建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繁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4993255.5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盐城华尔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繁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肖国华、苏凤、肖怀东、肖刚、顾正华、王荣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正华所有的苏JBR6**北京现代B黑色轿车一辆,另盐城华尔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繁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另案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建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明 宏审判员 臧 佩 荷审判员 花 晓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