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蠡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原告邢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林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网络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5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崔翰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及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没有经常发生争吵,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网络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5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崔翰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说明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应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互相理解、包容,革除自身陋习,积极向上,共同为家庭的和谐、孩子的健康成长继续努力。原告虽起诉离婚,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以不离婚为宜,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邢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