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堂、黄淑卿。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南罗家)。注册号:440602000055444。法定代表人罗喜沃。被告佛山市盛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02000138471。法定代表人于旅华。被告罗喜沃。被告梁伯志,男,1977年7月1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于旅华。被告于红娇,女,1971年9月24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三源公司)、佛山市盛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盛发公司)、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金堂、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诉称,2014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三源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2013佛银授合字第240039号),约定:原告向三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含保证金)为人民币3500万元、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若三源公司未依约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三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授信额度合同》第九条“违约及处理”约定:三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原告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行使担保物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第七款约定:由于三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交存票款,致使原告垫付资金时,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原告对三源公司的逾期贷款,原告对三源公司尚未交付的票款自汇票到期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利息按日计收复利。2014年1月3日,原告与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1号】约定:各保证人共同为三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源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日,原告与盛发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2号】亦作出与上述同样的约定。2014年1月3日,原告与三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佛银最抵字第240039D1号),约定:三源公司以现有的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机械设备作为三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4年1月16日,双方对上述抵押物向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月3日,原告分别与三源公司、罗喜沃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013佛银最权质字第240039Z1、240039Z3号),约定三源公司和罗喜沃分别以其所有的专利作为原告与三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及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出质人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详见下表:序号出质人专利号专利名称1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1201318174一种电饭锅2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1204682459一种风扇扇叶3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194902X电热真空煲4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1890948一种自动加水电炊具5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4879353一种组合式多功能电火锅6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4881279一种防溢锅盖7罗喜沃2008100300922一种紫砂电热水瓶8罗喜沃2005100357842水冷塔扇9罗喜沃200820047943X水冷塔扇10罗喜沃2008200479444一种旋转式水冷塔扇11罗喜沃2008200504427一种活动接触导电装置12罗喜沃200820201494X一种器皿取放器13罗喜沃2009200510456快速电热水壶14罗喜沃2010201686487室内加热器的热风架运动机构15罗喜沃2010205084797一种涡轮式电风扇16罗喜沃2007200613947一种水冷风扇17罗喜沃2007200613932一种水冷风扇的运水装置依三源公司申请,原告依约发放了以下流动资金贷款,详见下表:序号出帐日到期日出帐金额年利率12014-1-232015-1-23400万7.8%依照三源公司申请,原告依约承兑1张出票人为三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兴顺发五金厂的银行承兑汇票,详情见下表:序号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保证金金额敞口金额12014-1-242014-7-241363000545200817800目前,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已届满,但三源公司未能偿还款项,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构成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三源公司立即全部清偿债务,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盛发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三源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源公司作为抵押、质押担保人,罗喜沃、盛发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原告有权对其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三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债务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自2014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29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5429.62元);二、被告三源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814820.57元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29日止,利息、复利合计15125.51元);三、原告对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三源公司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罗喜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盛发公司对被告三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对被告三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4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计算,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息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即11.7%,从2014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辩称,对于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1、对于原告主张的罚息,被告认为过高,贷款利率已经有上浮,原告的罚息利率已经接近基准利率的一倍;2、原告主张对被告三源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权无依据,原告并无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3、原告按照合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提交了定期存单400万元,用款金额减少了,多出的部分不应计收贷款利息,被告仍有708364.92元在银行冻结中;4、授信实际是让被告重复抵押、担保等多重担保,是被告出现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被告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的个人担保是多余的,望法院驳回。诉讼中,原告举证、六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机读资料、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授信额度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三源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不代表双方的贷款关系,应以实际借款发生为准。3、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1]、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2]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盛发公司、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自愿为被告三源公司公司与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罗喜沃已经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要求其提供个人担保是重复担保,质押担保包括在信用担保内。4、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佛银最抵字第240039D1]、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三源公司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为被告三源公司与原告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担保已经是超额担保。5、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3)佛银最权质字第240039Z1]、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3)佛银最权质字第240039Z3]权利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三源公司、罗喜沃以其自有的专利权为被告三源公司与原告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6、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书(2014年1月15日)、采购合同、信贷资金托管支付申请书、借款借据、进账单原件各一份。证明2014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三源公司发放了4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7、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书(2013年1月23日)、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签发了1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36.3万元,该银行承兑票已经兑付。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8、利息表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利息的情况。六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是由原告单方面制作,而且计算复利、罚息的金额标准过高。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对证据1-7,六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8,原告的计算依据符合讼争合同的约定,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六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因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4年9月19日送达被告三源公司。另查明二,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363000元,扣除保证金5452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后,至今原告的垫款数额为814820.57元。另查明三,根据编号为0757禅城120140116002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抵押物的具体情况为:1、钢材,1000吨,存放在三源公司内;2、小家电(含成品、半成品),存放在三源公司内;3、模具机(4台),存放在三源公司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一、被告三源公司的法律责任因被告三源公司未依约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原告账户而造成原告垫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照《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三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三源公司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400万元、汇票债务本金814820.5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关于贷款利息、罚息的计算,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起诉前已通知被告三源公司贷款提起到期,故起诉视为通知,被告三源公司收到诉状的时间(2014年9月19日)视为通知的到达时间,故原告主张4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1.7%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利息计算,合同约定自汇票到期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故本院对此也予以确认。关于复利。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旨在达到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罚息已经构成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补偿,如再计算复息,无异对被告实施双重惩罚,故对原告诉请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认为罚息利率过高的抗辩意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据此,讼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与上述通知的规定相符,故本院对被告三源公司等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动产抵押编号为2013佛银最抵字第240039D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三源公司以现有的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机械设备、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为本案债权提供担保,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相关的抵押已成立且生效。但具体的抵押物应以《动产抵押登记书》的记载为准。三、权利质押编号为2013佛银最权质字第240039Z1和240039Z3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三源公司和罗喜沃以其所有的专利、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为本案债权提供担保,且已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故也应为有效。四、保证责任编号为(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1号、(2013)佛银最保字第240039B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盛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在最高额本金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本金4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1.7%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814820.57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本金814820.57元,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详见编号为0757禅城120140116002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的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专利权(详见本判决书后附的《专利权质押清单》)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的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罗喜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详见本判决书后附的《专利权质押清单》)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的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佛山市盛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罗喜沃、梁伯志、于旅华、于红娇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敏钻附:专利权质押清单序号出质人专利号专利名称1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1201318174一种电饭锅2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1204682459一种风扇扇叶3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194902X电热真空煲4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1890948一种自动加水电炊具5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4879353一种组合式多功能电火锅6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2012204881279一种防溢锅盖7罗喜沃2008100300922一种紫砂电热水瓶8罗喜沃2005100357842水冷塔扇9罗喜沃200820047943X水冷塔扇10罗喜沃2008200479444一种旋转式水冷塔扇11罗喜沃2008200504427一种活动接触导电装置12罗喜沃200820201494X一种器皿取放器13罗喜沃2009200510456快速电热水壶14罗喜沃2010201686487室内加热器的热风架运动机构15罗喜沃2010205084797一种涡轮式电风扇16罗喜沃2007200613947一种水冷风扇17罗喜沃2007200613932一种水冷风扇的运水装置(以下空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