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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英斌人民陪审员  谢 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