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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3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树虹与北京通达亿鑫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虹,北京通达亿鑫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347号原告杨树虹,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通达亿鑫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三街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虹与被告北京通达亿鑫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虹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