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刘仁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明,刘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明。被执行人刘仁明。关于刘保明诉刘仁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仁明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