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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刘仁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明,刘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明。被执行人刘仁明。关于刘保明诉刘仁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仁明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