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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终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传珍与郑纲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纲,徐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纲,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传珍,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安年。上诉人郑纲因与被上诉人徐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兵,被上诉人徐传珍的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郑纲。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瑞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