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商终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传珍与郑纲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纲,徐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纲,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传珍,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安年。上诉人郑纲因与被上诉人徐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兵,被上诉人徐传珍的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郑纲。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瑞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