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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曹文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文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620号罪犯曹文玉,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无业。住桐梓县高桥镇鸭塘村黄泥组**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文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于2011年7月8日从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玉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文玉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