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刚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岳家庄乡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刚,新泰市岳家庄乡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8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刚。被执行人新泰市岳家庄乡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敬刚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岳家庄乡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249167.18元及利息、鉴定费4280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545元、保全费2180元、执行费3638元。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在新泰市岳家庄乡政府经管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恩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