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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8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XX容与何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容,何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643号原告XX容,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枫木村4组51号,身份证号码51120419810930482x。被告何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五星村5组1,身份证号码511204198009264816。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容与被告何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20元,由原告XX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