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8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XX容与何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容,何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643号原告XX容,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枫木村4组51号,身份证号码51120419810930482x。被告何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五星村5组1,身份证号码511204198009264816。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容与被告何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20元,由原告XX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