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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张**,上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曹**,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路。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