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华小慧与刘洪东、张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小慧,刘洪东,张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华小慧,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8日,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刘洪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3日,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张瑾,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洪东、张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洪东、张瑾的银行存款51467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206167元、执行费85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二、除第一项刘洪东应履行的义务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洪东的银行存款98113.33元(其中本金80000.00元、利息14613.33元、诉讼费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