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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立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觉呈连平县林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觉呈,连平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立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觉呈。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连平县林业局。上诉人刘觉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4)河连法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觉呈称:连平县林业体制改革是河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项决定,上诉人支持。但其改革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连平县林业局下属木材检查站是事业单位编制,机构没有改变,只是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可以一刀切的。在事业单位中,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干部只存在内部行政处分关系而不是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政府部门强制改革解除干部的劳动关系是无法律依据的。政府提出改革精简人员、定员、定岗,也必须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为主。如果政府要强制解除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干部关系也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1、参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向上诉人加付100%赔偿金1575×12×2﹦37728元;2、补发上诉人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的工调工资合计2600元;3、补发上诉人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的物价补助金工资合计3200元;4、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9条,赔偿上诉人受损害工资5年零6个月合计180000元;5、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应向上诉人支付以用工之日起的每月工资的2倍合计3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系事业单位聘任制的公务员,与被上诉人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应属聘用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上诉人依据规定已向连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连人仲裁函(2009)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上诉人于2014年9月3日才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虽然说理不够充分,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因未依法及时主张诉讼权利,其请求难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金宏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黄连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