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9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飞,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915号原告刘云飞,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剑波、王艳,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庙村柏林社。法定代表人杜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诉被告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云飞负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