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红利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利,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020号原告王红利,男,26岁,汉族,农民。被告王静,女,年龄、民族不祥,农民。原告王红利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