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红利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利,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020号原告王红利,男,26岁,汉族,农民。被告王静,女,年龄、民族不祥,农民。原告王红利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