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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云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云高。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东巍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云高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316305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赵云高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74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