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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顾平与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李建华,喻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60号原告:顾平被告:李建华被告:喻厚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平与被告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平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