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顾平与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李建华,喻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60号原告:顾平被告:李建华被告:喻厚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平与被告李建华、喻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平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