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葛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明慧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今已经服刑3年多。被告的犯罪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被告因刑事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因刑事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犯罪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被告的刑期较长,事实上已无法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庭审中原、被告亦达成协议,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明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