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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谢建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建荣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40号罪犯谢建荣,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谢建荣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谢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建荣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谢建荣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