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丽娜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成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丽娜,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丽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