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尤某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夫妻关系改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晓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