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伙仙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伙仙,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林伙仙,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杨华,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伙仙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伙仙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伙仙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伙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伙仙负担。审判长 黄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