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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伙仙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伙仙,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林伙仙,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杨华,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伙仙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伙仙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伙仙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伙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伙仙负担。审判长  黄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