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光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601号罪犯杨光云,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无业。住凯里市舟溪镇苗岭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于2011年4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