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益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益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波。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陈益波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文 艳代理审判员 臧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