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世刚、库洪志、高军堂、范彩莲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世刚,库洪志,高军堂,范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462368-1。被执行人马世刚,男,1978年12月生,籍贯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库洪志,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延吉市教育局职工,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东委九组。被执行人高军堂,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玉委二十组。被执行人范彩莲,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玉委二十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世刚、库洪志、高军堂、范彩莲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7.67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现被执行人马世刚、库洪志、高军堂、范彩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