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肖朝均与耿红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朝均,耿红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朝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潘忠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红云。上诉人肖朝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肖朝均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朝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朝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肖朝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