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5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詹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296号原告张宝珠,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詹淑珍(别名占淑珍),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宝珠与被告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宝珠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补充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