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5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詹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296号原告张宝珠,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詹淑珍(别名占淑珍),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宝珠与被告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宝珠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补充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