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启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启忠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靖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启忠,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9月15日释放。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4)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启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启忠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7月14日,南靖县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8月13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江启忠受一老板(另案处理)的雇佣,将“伪基站”安装在其租赁的闽C××××6号轿车内,驾车由晋江往龙岩方向行驶,途经晋江、厦门、龙海、漳州、南靖等地时,利用车上的“伪基站”设备截断通信线路,以10654327654的号码向沿途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事先编辑好的内容为“联众娱乐城www.333706.com/595968.com网上提供百家乐、牌九、赌球、六合彩,时时彩等百种真人美女裸体视频游戏在线投注,注册送58元体验金”的非法短信。2013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江启忠在南靖县金山镇某旅社210室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截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江启忠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242579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检测,该“伪基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导致C/I(手机通信正常的保证指标)即信号质量,由25db下降至-5db,严重影响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导致通信中断。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靖县公安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被告人江启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启忠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非法短信,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江启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启忠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启忠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江启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至同月17日期间,被告人江启忠受他人(另案处理)雇佣,将“伪基站”安装在租赁的闽C××××6轿车内,驾车由晋江往龙岩方向行驶,途经晋江、厦门、龙海、漳州、南靖等地,利用车上的“伪基站”设备截断通信线路,以10654327654号码手机沿途向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事先编辑好的、内容为“联众娱乐城www.333706.com/595968.com网上提供百家乐、牌九、赌球、六合彩,时时彩等百种真人美女裸体视频游戏在线投注,注册送58元体验金”的非法短信。2013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江启忠在南靖县金山镇某旅社210室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截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江启忠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242579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检测,该“伪基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导致C/I(手机通信正常的保证指标)即信号质量,由25db下降至-5db,严重影响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导致通信中断。另查明,2013年12月18日,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向被告人江启忠扣押作案工具功率变换器一台、机箱一台、天线一支、诺基亚手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检验检测,上述被扣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非法占用漳州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并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阻断被该无线电发射设备搜取到信息的GSM用户手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连接,致其脱离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强行将被阻断的GSM用户手机接入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向其发送在该无线电发射设备配套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中事先编辑的短信息内容,造成手机脱网时长144秒。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启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靖县公安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勘验检查报告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扣押清单、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汽车租赁车辆交接单、汽油加油发票、户籍证明、(2008)余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江启忠的供述等证据予是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启忠利用“伪基站”设备向242579户移动手机用户发送非法信息,造成用户手机脱网时长144秒,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启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启忠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江启忠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江启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第、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启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二、南靖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功率变换器一台、机箱一台、天线一支、诺基亚手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云珠审 判 员 游 艳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春妮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