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凤凰台饭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兆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凤凰台饭店有限公司,袁兆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凤凰台饭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兆吏,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苏凤凰台饭店有限公司与袁兆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袁兆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凤凰台饭店有限公司人民币129847.3元及案件受理费3496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兆吏名下无车辆,其名下坐落于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X幢604室房产已被我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截至2014年9月27日,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仅有2015元,本院已扣划该款;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建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盛云峰执行员 吴 虹执行员 殷仁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