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任某,女。委托代理人胡东升、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