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苏二伟、黄小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二伟,黄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汝行审字第00393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执行人苏二伟,男。被执行人黄小霞,女。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汝计生征字(2014)030309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苏二伟、黄小霞社会抚养费41340元。并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4)030309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苏二伟、黄小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