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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权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中审 判 员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油盛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