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权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中审 判 员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油盛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