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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鼓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鼓初字第290号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405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