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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黎吉亮诉被告李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吉亮,李建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16号原告黎吉亮,男,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被告李建刚,男,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黎吉亮诉被告李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吉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黎吉亮负担。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奕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