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黎吉亮诉被告李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吉亮,李建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16号原告黎吉亮,男,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被告李建刚,男,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黎吉亮诉被告李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吉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黎吉亮负担。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奕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