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忠明与孔爱凤、鲁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忠明,孔爱凤,鲁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程忠明,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宁国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爱凤,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被告:鲁叶红,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孔爱凤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忠明诉被告孔爱凤、鲁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忠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程忠明负担。审判员 洪亚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